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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重新修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3 13:01:05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251    评论:0
导读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重新修订

   “实名购气”,逐步实行居民购气配送;燃气入户巡检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拒检可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出租屋禁用超8年燃气具……本市今年重新修订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为了让条例尽快发挥实效,7项与安全用气相关的新规近日在市城市管理委的网站上集体公开征求意见。

瓶装液化气将实名购买 全市瓶装液化气将实行实名制购买。根据《关于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购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个人购买液化气时,应出示液化气供应企业核发的购气凭证和实际购气人的身份证件,供气企业应登记实际购气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用户购气时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供气企业不得售气。 除了实名购气外,瓶装液化气还将“一对一”定点供气和配送。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暂行规定》,配送服务单位及配送服务人员,要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限,将液化气送达用户用气地点。本市非居民用户购买液化气的,必须实行配送服务制度;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气的,逐步实行配送服务制度。 燃气入户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巡检安全用气,该多久入户一次?正在征求意见的《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巡检周期予以明确。其中,天然气居民用户通气20年以上的,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通气20年以下的,每两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实行配送的,每次配送时应当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居民用户未实行配送的,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用户一旦拒绝入户检查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提出,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所在的街道乡镇报告;经街道乡镇协调,用户仍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且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燃气供应企业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可对用户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并告知街道乡镇。 此外,燃气供应企业还应建立用户及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动态更新,对用户隐患整改情况持续追踪直至整改完毕。 出租屋房客拒不整改用气隐患 拟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 为防范和治理本市流动人口租住房屋发生的燃气使用安全事故,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出租屋是否安全用气,房产中介同样负有责任。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未向出租、承租房屋当事人履行燃气使用安全提示告知义务,承接未经燃气供应企业认定符合燃气使用安全条件的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将受到约谈、教育,并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档案。 对于房屋出租人来说,出租房屋前,应拆除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或超过8年的燃气燃烧器具、过期的燃气安全防护装置,或书面告知承租人禁止使用;使用燃气的房屋出租前,房屋产权人需与燃气供应企业按全市统一的示范文本签订供用气合同,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房屋不得出租。 而对于房屋承租人来说,要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及时向出租人报告检查发现的户内燃气安全隐患,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燃气供应企业对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出租房屋不予供气;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承租人整改建议,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承租人存在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或超过8年的燃气燃烧器具、过期的燃气安全防护装置等行为,要予以劝阻并通知房屋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所在街道乡镇报告;对承租人拒不整改用气隐患的,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措施。
 
(文/天然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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