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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1 10:50:32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199    评论:0
导读

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

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21〕5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权责对等、清费顺价、稳步推进”的原则,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开展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2021年10月前,针对《关于清理取消海南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0〕120号)中已明确取消的不合理收费,开展全省范围的专项治理,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省直相关部门) 2.界定接入工程费用权责关系。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资金构成进行梳理,明确政府、企业的权责关系,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3.清理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各市县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通过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等方式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市县确定,最迟取消时间为2025年前。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用水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将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将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建设、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2021年9月前,已开通管道燃气的海口、三亚、儋州、洋浦、文昌、琼海、万宁、东方、澄迈、临高等10个市县全部核定具体配气价格,建立并不断完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加强服务收费项目管理。2021年12月前,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对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能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进行梳理,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合理收费,明码标价,形成目录清单,在本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对需加强管理的服务收费,各市县可结合实际,依法加强监管。(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2.规范改造工程费用。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3.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研究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制定价格。对工程安装收费进行梳理,形成目录清单。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半收取系统备用费。相关收费目录、标准,由各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按相关规定执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2021年10月前,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提升服务水平 1.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我省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已经有技术标准的,尽快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没有标准的,尽快出台。(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我省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地级市要率先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市县要推动供水供电供气有关服务事项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五)改善发展环境 1.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规划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电网及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区域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鼓励各市县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鼓励相关部门、各市县结合实践,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市县及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省及市县要建立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工作联合工作机制,强化对清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决策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联合出台清理规范工作考核办法,以考核为抓手推动全省清理规范工作。 (二)稳妥推进实施。妥善把握清理节奏和力度,按年度明确清理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清理工作平稳有序展开。 (三)落实经费保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清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确保专项治理、第三方评估、宣传等各项工作开展;对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做好低收入群体兜底保障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市县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海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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