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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燃气新规征民意瓶装液化气实名购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6 13:00:26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318    评论:0
导读

北京燃气新规征民意瓶装液化气实名购买

  新京报讯 (记者黄哲程)今年,北京市重新修订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城管委官网了解到,多项关于北京燃气用气的新规正公开征询意见,包括瓶装液化气实名购买、出租屋禁用超8年燃气具、用户拒绝入户检查暂停或限制用气、通气20年以下房屋每两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一次等。

  液化气非居民用户应选择固定供气商   根据北京市城管委《关于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购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个人购买液化气时,应出示液化气供应企业核发的购气凭证和实际购气人的身份证件,供气企业应登记实际购气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用户购气时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供气企业不得售气。对通过配送上门售气的用户,供气企业在配送上门时,应核对气瓶接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气瓶接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供气企业、用户不按实名制销售和购买液化气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液化气非居民用户应自主选择一家固定的液化气供应站作为供气商,建立“一对一”的定点供气和配送服务关系。   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检查暂停或限制用气   根据《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天然气居民用户通气20年以上的,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通气20年以下的,每两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如果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所在的街道乡镇报告,经街道乡镇协调,用户仍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且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燃气供应企业在告知后,可对用户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并告知街道乡镇。   值得注意的是,出租屋房主、租客也在燃气安全严格管理范围内,需履行相应义务。依据《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现承租户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存在违法违规用气行为的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承租户所在的街道乡镇报告。承租户存在影响公共安全重大用气隐患的,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前,应拆除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或超过8年的燃气燃烧器具、过期的燃气安全防护装置,或书面告知承租人禁止使用。使用燃气的房屋出租前,房屋产权人需与燃气供应企业按全市统一的示范文本签订供用气合同,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房屋不得出租   房屋承租人不得安装、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或超过8年的燃气燃烧器具、过期的燃气安全防护装置。对承租人拒不整改用气隐患的,在书面告知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措施。   ■ 链接   市民如何反馈建议?   北京市城管委公布了市民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liyan@csgl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三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管理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513265;   4.传真:010-68513262;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文/天然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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