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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将实行同类同城同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0 12:09:01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中国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360    评论:0
导读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是广州的新规,并将6月1日开始实施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是广州的新规,并将6月1日开始实施。 昨日,市城管委组织召开《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宣传贯彻会议,市城管委副主任徐建韵介绍,市城管委将在6月开展一次全市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同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执法的联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燃气。 天然气价格将同城同价 《办法》规定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同类、同城、同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使各管道燃气企业的管网与市政大管网连接,实现互联互通,《办法》实施后,广州管道燃气居民用户有望用上相同价格的天然气,享受到均等化的燃气供应服务。 每年至少一次免费入户安检 《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管道燃气用户设施的首次通气点火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迁移、维修或者拆除已通气的燃气管道应当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在提供送气服务时,应当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并根据用户要求,为用户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进行试漏检查,确认连接安全等。 在无证经营燃气的监管方面,《办法》除按照国家和省燃气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燃气和为无证经营者提供气源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外,还增加了对无证经营运输环节作出了规定,运输企业和机动车辆不得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用于销售的燃气,对于为无照经营燃气者提供运输条件的,将按《办法》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合格燃气最高罚十万 为确保燃气质量合格,《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配置燃气质量检测装置,保证燃气的组份、燃烧特性、热值、臭味、压力、充装重量等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或者本市规范。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测情况。目前,我市燃气企业都配备了燃气质量检验装置,并对购买的燃气质量进行检查。 今后,广州燃气质量保障将会得到进一步提高,燃气质量监测和结果公布也将实现制度化。对充装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的企业,将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中国天然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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