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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燃气滞纳金 有望在明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0 03:39:30    浏览次数:254    评论:0
导读

读者来电水、电不提滞纳金了为啥燃气还在收?成都商报昨日推出滞纳金乱象调查之后,昨日,很多市民纷纷拨打成都商报热线电话8661

 读者来电

水、电不提滞纳金了

为啥燃气还在收?

成都商报昨日推出滞纳金乱象调查之后,昨日,很多市民纷纷拨打成都商报热线电话86613333-1,讲述自己的生活中遭遇的滞纳金故事。不少读者提到了燃气滞纳金,还有读者提出疑问,水、电都没提滞纳金了,为何燃气还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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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约定的滞纳金没有依据,水电行业已取消滞纳金,四川燃气滞纳金也已启动修订有望取消……发生在民事领域中,作为平等主体之间,你是否还在遭遇不平等的滞纳金待遇?你使用信用卡消费时是否被收过滞纳金?你的手机卡不用了,是否被通讯公司追缴过欠费和滞纳金?……今日,成都商报开通热线电话(028)86613333-1,倾听读者的遭遇和故事,并将根据读者的需要,邀请律师提供法律解读。

昨日下午,省住建厅法规处处长吕波接受了成都商报记者的专访。吕波说,前日他再次修改条例草案,并最终定稿。

吕波指出,上世纪九十年代,燃气还属行政事业收费,所以1998年开始实施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了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向不缴费的用户收取应缴燃气费的3‰到1‰的滞纳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民营企业进入了燃气行业,燃气收费也已经从行政事业收费变成企业收费。燃气公司与用户之间也形成了平等的民事服务合同。国务院在2010年修订了《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删除了收取滞纳金一项。

吕波说,虽然国务院出台了新的燃气管理条例,但地方性法规要修改有一套复杂的程序。“燃气条例进入了2014年立法项目。”吕波指出,大概需要一年的时间进行修订,估计2015年才能最终通过。

吕波指出,省住建厅将在4月1日将初稿报送省政府。“既然上位法已经取消了滞纳金一项,国家没有规定,地方也不能规定,因而我们在初稿中也取消了这项收费。”吕波明确表示,取消以后,燃气公司再收取滞纳金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燃气滞纳金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此前,成都一律师曾就退还燃气滞纳金打过一场公益官司,全国政协委员和四川省人大代表也关注过燃气滞纳金问题。昨日,省住建厅法规处处长吕波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受省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法制办委托,省住建厅已草拟《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包含取消收取滞纳金一项。吕波表示,草案一旦通过,将不再允许四川范围内的燃气公司收取滞纳金。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供水供电领域,滞纳金这一概念已悄然消失。



燃气企业按每日3‰收滞纳金

昨日,家住一环路东四段的王先生拨通成都商报热线电话说,今年1月他出差回来后,发现家门口贴着燃气费催缴通知单。王先生来到成都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缴费,工作人员给他打了一份缴费明细。上面写着2013年9月20日到2013年11月19日收费金额为97元,具体包括89元燃气费及8元滞纳金。王先生看到了成都商报报道后,觉得自己的滞纳金缴得冤枉。

随后,成都商报记者拨打了燃气公司的服务热线,对方表示,每月燃气费应在30天内交纳,否则将按照每日3‰的标准对欠缴的燃气费收取滞纳金,“王先生11月份的燃气费拖到1月份才交,就产生了滞纳金。”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公司是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收取滞纳金的。

昨日,市民彭先生也打来电话说,他家的燃气是两个月抄一次表,然后交费。3月8日,燃气公司让他交今年1月、2月的气费,一查他去年11月、12月两个月的气费还没有交。为此,彭先生不仅交了170元的气费,还交了15元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将近10%,太高了。”彭先生说。

李女士是天然气公司的一名职工,她经常接到关于燃气滞纳金收费不合理的投诉。据李女士介绍,自己曾经遇到过不少被收滞纳金的用户,大多数因为费用不多而放弃向燃气公司讨要说法,但也有一些年轻人会找到燃气公司理论,对于这样的情况,燃气公司通常会减半收取,或者象征性收取一点。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也了解到,湖南、广东等省份已经率先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取消了燃气滞纳金收费。



已取消滞纳金 可约定违约金

供用水条例有没有滞取消纳金收费项目?省住建厅法规处吕波处长介绍,新的供水管理条例已经于2011年开始实施,将滞纳金收费项目取消了。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查询了2001年施行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水费),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此后,记者又查询了2011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没有找到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倒是看到第43条第3款规定,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不按时交电费 承担违约责任

成都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1996年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其中第98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该负责人表示,由上述规则可知,不按时交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是“滞纳金”;该项违约金的收取也是“合法合规”的。

推动燃气滞纳金取消历程

从议案建议到公益诉讼

燃气滞纳金一直被质疑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见到了著名公益律师邢连超。邢连超在武侯区晋阳路买了一套房产,并以妻子的名字办理了燃气用户。2012年年底,邢连超发现燃气公司送来的《燃气气费通知单》上写着:2012年8月、9月燃气费54元,滞纳金5元。另外,邢连超还发现2012年9月,他在缴纳燃气费时同样交了34元滞纳金。

律师打官司“挑战”滞纳金

“燃气公司与用户之间明明是合同关系。”邢连超指出,《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收取滞纳金,实际上涉嫌行政法规中规定民事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邢连超也认为每日3‰的滞纳金过高。与燃气公司交涉无果后,邢连超将燃气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39元滞纳金。法院审理认为,邢连超与燃气公司建立了供用气合同关系,燃气公司向邢连超收取的所谓滞纳金视为违约金,法院认为邢连超没有及时缴费,就应该缴纳这部分违约金,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邢连超表示,虽然法院判决自己败诉了,但“我打这个官司主要意图就是将这个问题提出来,引起社会关注。”

代表委员建议滞纳金封顶或取消

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立法咨询员施杰2010年曾提出建议,修订《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并在其中加入滞纳金封顶的规定,规定滞纳金最多不超过气费的30%。

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主任阳运逵去年全省两会上提交议案:建议取消滞纳金。他认为,滞纳金有行政处罚色彩,只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才能收取,而燃气公司收取滞纳金,没有充分依据。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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