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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认真落实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自动切断装置法定要求的紧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8 21:53:34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230    评论:0
导读

黑龙江关于认真落实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自动切断装置法定要求的紧急通知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委)、城管局(委)、质监(市场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   近一个时期,我省燃气中毒、爆炸燃烧事故多次发生,经对以往事故进行分析,燃气泄漏是造成各类事故的主要原因。7月13日,七台河市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教训极其惨痛。为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燃气泄漏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及自动切断装置(以下简称“切断阀”)的相关法定要求,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以及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燃气用户室内安全防护,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使用范围,加快推进安装工作   各地住建系统燃气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条例》第十三、十四、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燃气企业切实做好新建民用建筑、已经用气的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的报警器及切断阀安装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燃气企业倒排安装时间表,力争两年内全部安装完毕。省住建厅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通报,并对工作开展不力、事故多发的部门及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严处。   新建民用建筑:配套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包括报警装置和切断阀(发生管道压力、流量异常或室内燃气浓度过高等情况时应能自动中断燃气输入,防止燃气泄漏),并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费用纳入房开建设总成本,对未按规定安装有关设施的燃气企业不应开栓供气。   已经用气的用户:其中,非居民用户应立即安装使用;具备安装条件的居民用户应逐步推广使用报警器或切断阀,由居民用户购置,燃气企业提供免费安装。   全省各管道燃气企业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对已安装的报警器及切断阀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报警器及切断阀的安装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对拒不安装报警器、切断阀,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用户,燃气企业可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限制相关用户使用燃气。   二、将相关费用计入燃气价格,保障安装及更新维护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应与本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条例》有关规定,尽快将居民用户室内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报警器及切断阀等)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计入燃气销售价格成本,保障报警器及切断阀安装及更新费用落实,保证《条例》顺利贯彻执行。   三、加大市场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质监(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加强报警器及切断阀生产、销售、采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在我省销售的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并要求报警器及切断阀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设立售后服务点,公布服务电话,做到定期检测、及时维修。报警器生产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产品保险服务,明确与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界定因报警器失灵而发生事故的责任。燃气企业应集中招标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报警器及切断阀,在保障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向用户提供高中低档差异化产品,供用户自主选择,不得强行指定产品。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各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及各燃气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条例》宣贯及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提醒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报警器及切断阀安装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向用户宣传安装使用的必要性,引导用户安装。要督促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确保室内燃气安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7日
 
(文/天然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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