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供气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
(一)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
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2.45元/立方米调整为1.75元/立方米。
(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
上游供气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由2.85元/立方米调整为2.15元/立方米;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由3.60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
(三)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
一般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2.69元/立方米调整为1.99元/立方米;特大工业(年用气量1亿立方米以上)用气销售价格由2.2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供气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零时起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自2015年12月1日零时起执行。用气量以抄见表量为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