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各开发(度假)园区经发局,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5〕72号)的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为管道天然气直达的全市居民生活用气。
(二)分档气量及价格
1.分档气量。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本数);
第二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至540立方米(含本数);
第三档气量,为年用气量540立方米以上。
机械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智能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
2.分档气价。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即3.31元/立方米;
第二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2倍,即3.97元/立方米;
第三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5倍,即4.97元/立方米。
(三)计价周期。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计算单位。居民生活用气以户为计量单位。
(五)多人口家庭用气量。对我市每户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公司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按照每增加一人增加第一档用气量9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执行正常价格标准。
(六)低保用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昆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户每年用气在120立方米以内(含120立方米)的用气量,按2.00元/立方米的价格执行,超出部分执行正常价格标准。
(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阶梯气价实行天然气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国家调整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时,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的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我委将适时调整各档气价。
二、收入用途和企业责任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施阶梯价格管理后增加的价差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居民生活用天然气成本、气源不足时购买LNG的价差、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和弥补“户表”改造经费不足等。城市燃气企业在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管理后,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宣传和引导居民节约用气、合理用气,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降低经营成本。
三、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阶梯式气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计算方法和销售价格的,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