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网设施建设和燃气用户开发管理,避免擅自建设燃气管道设施、擅自开发燃气用户以及私接市政燃气管线盗用燃气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及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管道燃气经营。在我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政府批准,并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经营与项目开发。
二、坚决关停违法建设的燃气设施。在我市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建设液化石油气瓶组供应站、天然气区域供应站等燃气设施,已经建成运行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运行,并向所在区域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通管道燃气申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原建设施进行改造或重新安装,按现行规定并入市政燃气管网。对违规违法从事燃气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燃气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发现违规违法从事燃气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管道燃气用户开发程序。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开发企业、单位或居民用户,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政公用事业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具备条件的,在缴纳城市燃气管网配套费和工程安装费后,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开发企业、单位或居民用户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相关费用并进行燃气设施安装属违法行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为其所建设的燃气设施接入市政燃气管网。擅自连通市政燃气管网盗取燃气的,燃气企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所接燃气管线进行切断处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违法建设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发现和了解所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燃气设施和私接市政燃气管线盗用燃气的情况,并依法告知相关执法部门。燃气企业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经营区域内涉及燃气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并报告当地政府或燃气主管部门。
本通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