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省门站价格。从2015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元(含增值税,下同)。降价后,非居民用气到省最高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96元。
(二)降低新增通气城市居民用气省门站价格。2013年7月后新增通气城市居民用气省门站价格,按不高于每立方米1.96元执行。
(三)供我省“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省门站价格,各城市燃气公司按此次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的规定和核定的用气结构执行。
“川气东送”天然气,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上游的综合价格每立方米1.91元。
(四)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和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非居民用气省内天然气管输价格,每立方米0.35元(含增值税)。
(五)压缩天然气(CNG)母站最高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88元,下浮不限。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各地要抓紧工作,降价空间原则上给用气企业,尽快释放降价红利,努力减轻企业用气负担。
(二)车用加气子站与CNG母站实行价格联动。各地要合理核定车用加气子站购销差价,同步同幅度降低车用加气子站天然气销售价格。
(三)2013年7月后新增通气的城市,可根据省门站价格降低情况,适当降低居民用气价格,具体由当地确定。
(四)各地原制定的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改为制定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基准销售价格在2016年11月20日前可下浮但不得上浮;在2016年11月20日后可按照国家规定,按照国家基准门站价格上浮幅度同步上浮,下浮不限。
三、实施时间。自2015年11月20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要精心部署,尽快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力争12月底前出台,并报我委备案。
(二)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天然气市场稳定供应。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进一步推进市场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