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市各燃气相关企业:
现将《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3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太原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降低为3.20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气价格可在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范围内,按照批量折扣原则,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按3.15元/立方米执行。
二、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等价格不作调整。
三、执行时间:2015年11月20日起的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用气价格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降价政策落到实处。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晋价商字[2015]305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省内各管输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2688号)文件精神,现将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管输企业天然气门站价格
(一)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国家发改委统一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0.70元/立方米,我省管输企业供各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相应降低。(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省内管输企业供各市居民门站价格不作调整。2013年7月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实施后新增通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执行。
二、省内管输企业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
省内管输企业直供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当地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可按照批量折扣的原则适当下浮,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其它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三、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袼
(一)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城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0.70元7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气价格可在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范围内,按照批量折扣原则,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集中供热用气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不得高于当地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等价格不作调整。
四、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降低我省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销售价格。将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中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阳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祁县国新天然气有限公司、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供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最高销售价格降低为2.80元/立方米。
(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根据上游价格降低幅度,相应降低本地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确保降价政策及时到位。
五、工作要求
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应急预案,确保降价政策平稳实施。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是国家发改委2015年重点推进的工作任务,被列入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请各地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等工作方案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96号)要求,抓紧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确保年内按时出台。
(三)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降价红利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执行时间
2015年11月20日起的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用气价格执行。
附表1:从国家天然气主干线接气供我省城市门站价格
附表2:从省内管输企业接气供城市门站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