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天然气资源节约利用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并实施阶梯气价
(一)阶梯气价实施范围
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本市管道燃气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为一户;没有房产证的,以燃气户表为单位。
(二)执行时间、周期和方式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并实施阶梯气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三)阶梯气量及价格
1.普通居民用户。阶梯气价分三个阶梯,以年度气量为计量周期。第一阶梯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由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3.00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含),每立方米3.60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4.50元。
2.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阶梯气价分二个阶梯,以年度气量为计量周期。第一阶梯基本生活和取暖用气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内(含),每立方米3.00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3.60元。
(四)相关配套政策
1.为缓解实行阶梯气价对困难居民家庭的影响,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普通用户和独立取暖用户第一阶梯气量维持现行价格2.70元不变,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第二阶梯气价执行,不执行第三阶梯气价。
2.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基本生活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按第一、二阶梯气价的平均额3.30元/立方米执行。
3.多人口家庭用气问题。普通用户阶梯气量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家庭,每增加1人,年度每档气量基数增加60立方米。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直接核定其各档气量。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不再增加年度气量。
4.燃气经营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确保平稳实施;定期发布居民用气情况,普及节气知识,倡导节约用气;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落实安全巡检制度,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保障居民用气安全。
二、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并改进价格管理方式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90号)的有关规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40元降低为每立方米3.70元,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二) 按照经市政府8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居民实行阶梯气价听证方案,在提高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同时下调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6年1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3.70元降低为每立方米3.50元。
(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政府定价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降低后的销售价格作为基准销售价格,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销售价格暂不上浮,自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
济价格字〔2010〕120号文件和济价格字〔2015〕2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济南市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济南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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