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苏价电传[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调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
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90元/立方米调整为4.2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下调0.70元。
二、车用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鉴于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己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国家和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先行先试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要求,对我市车用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规范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行为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各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主动做好相关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零时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