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91元降低为每立方米4.20元。
二、根据国家、省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的精神,车用天然气由政府定价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降低后的销售价格作为基准销售价格,经营企业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销售价格暂不上浮,自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
三、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济价格字〔2015〕23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30日